新房未入住,物业费可否打折

如题所述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9〕148号)文件精神,对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规定如下:物业综合服务费减半收取政策适用于2009年4月2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符合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注:“未入住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量不超过2度的新建商品住房)此项政策有效期至2010年底。从2011年1月1日起,所有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恢复全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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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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