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考试的案例分析~~急!!!

某食品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起聘请甲、乙、丙、丁四人为其工作,直至2008年11月30日。其中甲为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在公司担任销售工作。乙为某国有企业退休会计,在公司担任会计工作。丙2005年中专毕业后,在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工作。丁为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在公司承担技术工作。四人与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一直未为四人交纳社保金。
2008年12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均与尚荣公司发生纠纷,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是否可以要求尚荣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并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尚荣公司双倍支付工资,为什么?
(2) 如果尚荣公司提出终止与丙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按照丙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分析基本工资、年终奖、车贴、加班费中哪些项目可以计入“工资”项目之内。
(3) 丙可以要求尚荣公司何时起支付双倍工资,为什么?
(4) 如果尚荣公司与丁自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假定合同中有如下条款,请分析哪些内容无效?A.合同试用期为1年;B.双方约定以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C.丁应当将身份证存放与公司处;D.丁应当保收公司商业秘密,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2年内不得任其他食品公司职务

第1个回答  2011-12-15
(1) 甲、乙无权要求尚荣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和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甲是在校学生,乙是退休返聘人员,二者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和尚荣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而不适用劳动法,所以甲、乙无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尚荣公司补缴社保和支付双倍工资。

(2)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经的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基本工资、年终奖、加班工资均应计入工资项目;另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车辆补贴等也应计入工资项目。

(3) 丙自2008年2月1日开始,可以要求尚荣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这一规定是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丙自2008年2月1日开始有这个权利。

(4) A无效,因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B无效,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无效,因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D有效,因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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