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变成五十年啦,放心去包吧!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维护农民长期投入的耕作利益,先后三次规定农地承包15年、30年、50年不变。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持特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遵守,但想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似乎有点过分乐观,这种强横的“一刀切”的政策的未必真正有利于农村经济地长久发展和土地分配的相对公平,调查中就有22.22℅农民认为土地承包应该在十年一下就应该按照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第二、农民对公平地不同理解是实现土地调整的思想障碍。问卷中有这样的一道题,“你认为增人是否应当增地?”,我们调查所有的问卷中有62.96℅的村民认为应该增加土地,但其中也有26.85℅村民认为不应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就是按照人口公平地将土地承包到户的,日后几十年的家庭婚嫁丧娶,子女的少生多生升学就业,户口的“农转非”,这些都是家族内部事务,是彼此家族的个人事务,与他人无涉。另外每户家庭都有人口增减的时候,经常的变动土地易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耕地的利用,特别是不利于搞经济作物和受益慢投资周期长的生态农业。第三、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它的内部成分和权力架构是非常复杂的,也是一个利益的争斗场,而且没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和裁判者。从对基本的土地资源的占有和归属到村干部的选举和任命,无一不是家族势力之间的对抗与妥协。同时其作为成员相对稳定的组织体,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农村成为典型的熟人与半数人社会,人情关系和宗法关系是他们主要的行为准则,这就使得他们之间就是有矛盾也不可能走向势不两立以至于对簿公堂,而是往往处于息诉的状态。这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只能从内心渴望国家的公权力在此显示强大的一面,由政府干预以实现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政府公权力在偏远农村这个陌生地带的示弱,权力在偏离其势力范围的中心(城市)后进入边缘化区域就变得十分疲软,同时加上“显赫家族”的势力在地方行政系统的延伸,为其在农村的不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护,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户对与国家为其伸张权利的想法只能无情的破灭。
事实上,我们知道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十年不变并没有否定村集体按照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的权力,而只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方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所以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合理的需求,借此制定法律(物权法)的机会,应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物权还是债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和承包权的丧失条件、权利内容及其限制等问题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农民希望国家有政策能够明确规定对农地进行按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公平调整,这部分农民在我们的调查中占有62.96℅的比例,这说明从农民的主观想法上大部分是能够理解和支持这种做法的。另一方面对于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是多元的,其中主要有:承包人死亡后退出的(实践中一般成为继承的方式传给下一代)有85.29℅的人支持,农户全家迁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后退出的有83.82℅,农户抛荒后收回的有69.12℅,因婚嫁或者离婚承包人户口迁出后退出的有67.65℅,还有通过机动地的方式实现调整的也有35.29℅的同意,重这些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没有办法实现土地的公平调整,而只是必然会牵扯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而很难得以实行。作为一个长期存在而且不断发展的经济组织体,其内部的资源分配必然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而不是适用另一种意义上的“先占”原则,这也涉及每一个新生的公民应该有国家赋予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至于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行政村,他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承包地分配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分田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机动的方式)可以由村民大会根据本地区地理条件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同时政府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该适当的扮演积极的角色,对于政策施行有难度和较大阻力的地方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土地分配工作的引导、监督和协调。
可以,不过要等村上统一调地时
参考资料: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70912-230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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