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哪些方面可以入手说明其没有主体资格?

如题所述

  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从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和资格来判定。
  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能成为法人,因为不能进行登记,因此其资格不是实体。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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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4
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都不是独立的法人,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2个回答  2011-12-14
律师解答:
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是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你可以从其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最重要的一点),是否有完整的组织机构等方面来说明,没有的话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该直接以设立该临时机构的市政府作为被告或者原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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