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东西的性质实际上私募基金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从现有的监管政策来看,国家没有对私募基金采取整治的措施,实际上表明这个业务是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但是这样的理财的风险是十分大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的态度十分明确的,就是这种保证多少收益,如果亏损要承担责任的约定是违背风险和收益相对应的原则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也就说哪天这个咨询公司给你全部亏空了,除非你能证明是他侵吞了,只要他有证据证明是经营过程中正常亏损的,他都是不要承担责任的。
月息这种约定,实际上有吸收存款的嫌疑,如果是公司之间则因为非法拆借而会导致合同无效,面向不特定的个人的,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资金安全的风险非常大。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2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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