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当然包括已取得C证今年又参加考试的)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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