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找工作,用人单位总是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上手写增加上诸如类似这样的条款:“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员工连续3个月内营销业绩没有达到20万或者5个有效客户,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样的条款有用人单位手写到劳动合同上、或者以附件的形式增加进来,并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被迫”签字确认后,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谢谢~~~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为对于手写增加的条款不认可从而不签字的话,劳动合同也就签不上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四种啊,不包括这种啊,可是现在似乎“法不敌众”,招工单位都这么做,利用找工作的人很多,尤其是毕业生。
如果有效的话,以后的就业形式稳定性和难度确实会很大 因为现在用人单位利用人们找工作很难的现状,等于变相给自己公司减轻了招工用工的成本~现在的就业情况是90%以上的岗位都是在招营销人员,此类的岗位招工都有这样的特点,基本上找来的人干不了多久就会被近乎“无成本”辞退,(特别是新就业的毕业生)然后单位再招下一批。因为现在很多产品(特别是金融产品)都是供远远大于求,营销人员肯定80%以上都很难连续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业绩,从而保住劳动合同~~~
另外,这里所谓的条款“有效”就是指这种情况下 单位可以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吗?为什么?不违反法律吗?
现在情况是,对“手写条款或附件条款”不签字,公司就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无法成立,这算乘人之危或胁迫吗?
作为营销人员,现在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都是看一些员工在签劳动合同前,营销来的客户资产和数量已达到了一定量,觉得有保留价值了,才和这些人签劳动合同(之前都是签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因为这些增加的条款,员工放弃了劳动合同,客户白白给了公司,以后再就业还得从头干,公司利用这个算乘人之危或胁迫吗?
我不懂你那个行业,我还是有点晕。也没有明白委托代理合同又是个什么合同关系。总之,认真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保护自己一定有用。
追问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 例如做保险经纪人、证券经纪人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签的合同,说明双方只是委托关系(证券&保险公司委托别人去做营销)而被委托人不属于证券&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
等保险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拉来的客户资产量、数量达到一定量,证券&保险公司觉得满意了,再与其改签劳动合同,但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手写上“今后业绩必须连续达标的要求,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回到委托合同”目的就是不白养活人。
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哦 谢谢 那实际上单位即使不增加手写条款,也完全可以中途与员工因营销业绩缘故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要支付补偿金,对吧?
我觉得之所以添加手写条款或者附件条款,是想“免费”与业绩不行的人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不白养活人”,让不懂法的人自己最后“净身出户”,对吧?
但作为劳动者,我还是想签完劳动合同后就一直在干下去,所以问您此款有没有效?毕竟之前营销了很多客户,但不可能总能完成业绩,公司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实际上用单位在劳动合同上这样写的目的,就是想糊弄不懂法的“净身出户”,如果懂法,用人单位也就只有老老实实支付经济补偿。
所谓的有效就是这种情况下 单位可以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吗?为什么?不违反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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