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找到熟人李某借款5万元。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款期限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还不够,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好友王某、毛某,要他们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毛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字,李某收下担保书。
案例: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不知情,赵某也不知道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约定要求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经由赵某居住。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借款金额是多少?
3.赵某是否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利息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5.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6.王某的答辩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7.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