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当事人适格问题是一个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法院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
2、适格性:适格性”,可以理解为“符合什么的条件或资格”。
适格性相对于适格来说,一个指的是一种关系,一个指的是一种资格,狂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适格性”这句话,句中的“适格性”就指的是符合公司股东、董监高任职的条件/资格。
判断标准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