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单位与员工的用工形式有三种:
1、编制外劳动合同工
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政法机关在编制外采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招用的部分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特殊工作,但又未纳入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内管理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俗称临时工或编外人员)。
如机关的保安、学校工勤辅助人员、基层公安机关的辅警、协警等。
2、聘用合同用工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3、公务员(不签合同,属于编制内)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一般通过招聘,政府单位直接员工签订的是属于聘用合同用工,如果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属于编制外劳动合同工。
实际应该看工资是谁发,单位发就是合同工,劳务公司发就是编制外劳动合同工。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临时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聘用合同制
政府部门单位与员工的用工形式有三种:
编制外劳动合同工
聘用合同用工
公务员(不签合同,属于编制内)
三种用工形式的概念:
一、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
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政法机关在编制外采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招用的部分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或替代性特殊工作,但又未纳入行政编制,事业单位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内管理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俗称临时工或编外人员)。
体现在机关的工勤人员(保安等);学校(医院)的工勤辅助人员;基层公安机关的辅警,协警;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买断性公益服务岗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等。
二、聘用合同用工:
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三、公务员: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 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 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