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我公司授权某经销商经营我公司产品,双方签订《经销合同》。在其经营过程中,产品被当地工商局检验出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现在该经销商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讼请求有如下:
1、赔偿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赔偿消费者所支出的赔偿金4万元。
2、赔偿其因被行政处罚导致其经营受损造成的损失5万元。
我想请教的是,第2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将第2项请求列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是否合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分为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我公司产品应该属于质量瑕疵而不是缺陷。质量瑕疵的赔偿范围和缺陷的赔偿范围之区别是什么?
第2项请求是否应该属于合同纠纷?而不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