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考试题目,大家来帮忙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伺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请问: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合理。
合同约定6月底前交货,B方则延迟至7月尚未交付货物,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情况属于第三款,所以A做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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