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无单放货,发货人已弃货,船代已垫付运费向谁索赔?

如题所述

货代A一直未付款给我公司买回提单,因此我公司也一直未从船公司的代理B买回提单。货到港60天后,我公司发现此票货物已经被目的港收货人提走,随即通知船公司和货代A。A表示,找其订舱的并非发货人,也是货代公司。经过追问中间多家货代公司,最后得知实际发货人公司已经破产,此票货物做弃货处理。船公司在目的港已将此票货物违规放给收货人,由于之前船公司的代理B已经将运费预支给船公司,因此目前B是主要受害人。
由于在中国法律里“发货人”无明确概念,在讨论上述法律问题时确定谁是“托运人”才重要。根据《海商法》第42条,托运人是指: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比如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②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比如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但在提单上未载明其托运人身份的人。
作为提单下承运人的船公司,存在无单放货的违约行为,即在收货人未取得并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形下,船公司在目的港将货物放给收货人。托运人可凭全套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其因无单放货而遭受的损失。但如果船公司无单放货给收货人是经过托运人同意或追认的,则船公司无需向该托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托运人向船公司提出无单放货损失索赔的前提之一,是其必须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考虑到正本提单仍在船公司代理处,因此,托运人必须首先自船公司代理处取得全套正本提单。托运人向船公司代理索要全套正本提单时,该代理有权向其索要运费。
船公司如果想免除对托运人的无单放货赔偿责任,应取得托运人或作为托运人方的代理(本案中即你公司,因你方向船公司代理B订舱),出具的同意货物无单放给收货人或指示货物电放给收货人的放货确认或电放保函,而不是弃货声明,以证明其无单放货是经托运人同意或追认的。如果弃货声明中包含了同意船公司无单放货给收货人或指示货物电放给收货人等内容,船公司可凭此免除赔偿责任。
依据《海商法》第69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承担运费。因此,作为提单下承运人的船公司有权向托运人索赔应付运费。实务中,因船公司代理并不是托运人方的代理,很少出现船公司代理代替托运人方向船公司垫付运费的情形。如果船公司代理B确实已向船公司支付运费,B可以船公司的名义向托运人索赔运费,或者船公司将向托运人索赔运费的权利转让给B,由B以自己名义向托运人索赔运费。
代表托运人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的货代(包括你公司),无义务代托运人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支付运费,除非你公司与船公司或其代理B之间订有协议,约定你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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