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该怎么办

A B两公司从2008年5月份开始合作经营煤炭,由A组织煤源,B负责煤炭销售。 2008年9、10月份开始,受金融风暴影响煤炭价格下降,煤炭销售难度加大,回款不及时,双方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补充回款协议,协议约定:2008年10月20日和11月25日分两次回清货款。之后,煤炭价格一路下滑,已经远远低于签订合同时的基本价格。B在10月20日以前回给A公司部分资金,但是没有还清20日应还的数额。

A公司起诉B公司法人,A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并于2008年10月20日查封B公司的煤。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AB两公司的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被告的公司所在地均不在被告所在地,依照管辖权的规定,A市法院对之前的民事案件无管辖权。
就在法院调查期间,11月20日,A公司法人以面谈关于两公司经济纠纷调解的名义将B公司法人约至C市一旅馆,带领A市公安局警务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带上手铐强行带走。次日,A市公安局经侦科通知B公司准备材料,称是合同诈骗侦查。
原定11月26日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未进行,法院宣布中止民事案件审理,但是没有解封B公司的煤。
疑问一:
A市法院是否违法?如果是,要通过什么途径来申诉?法院查封的煤是否应该解封?解封手续应该怎么办?

由于公安局在未弄清基本内容情况下,对正在积极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法人及其法人代表行为进行野蛮干涉,造成B公司法人代表人身自由被限制,导致该公司业务全面瘫痪。致使已签约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无疑是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的雪上加霜。 这期间,B省人大和A省检察院联合开了现场会,A市公安局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合同诈骗,之后会议批示,督促公安局认真处理此事。但是A市公安局对此没有认真对待,仍然将B羁押。
疑问二
A市公安局在11月20日将B从C市某宾馆带走时,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和证件,也没有通知当地警方。带走之后,公安称已经发函给家属,但是家属至今未收到任何通知。据办案民警说检察院批捕的函已经寄给家属,至今仍未收到。这些行为是否违法?如何申诉?
疑问三
A市公安局从羁押B公司法人时就开始为本案调解,意思是让B尽快还钱给A,并说还钱以后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还说要家属凑钱给A,明显有袒护A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该通过何种途径举报?
疑问四
检察院已经批捕,公安还有权力给双方调解吗?如果仍然调解是否违法?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郑少东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疑问五
这是不是意味着这种事情非常常见,有没有朋友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如何解决的?
一楼朋友,煤炭不在A地销售。

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可根据《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向纪检委进行举报。

补充:《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严肃指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并再次重申,“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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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13
按照你的提问,你应当是站在被告一方的角度看问题了。

1、A法院的确没有管辖权。B可以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A法院裁定自己有管辖权,那么B可以上诉至A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A法院查封的煤属于财产保全行为。当上级人民法院裁定A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自然解除保全。

2、A公安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此案属于民事纠纷,合同违约问题。根本不涉及刑事或治安问题。

A公安不知会当地公安越境办案,违反了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

公安的乱说,批准逮捕的命令是不需要寄给家属的,要给家属的只是执行逮捕的通知。

A公安明显就是受了黑钱。可以到A公安所在的本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投诉。最好找找媒体曝光一下。

3、举报方式同上。

4、没有权利调解。检察院批捕了的都成为未决犯。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存在调解问题。

郑部长的意思很明确,对于涉嫌犯罪的才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当事人明显为涉嫌犯罪,且公安办案有重大瑕疵。当然不适用郑部长的讲话。

5、公安佬收黑钱办黑事经常会有。这种事情也遇过,无非两种解决途径,一种就是息事宁人,给钱了事。第二种就是遇到一个包青天帮你申冤了。第三种情况比较惨,公安佬自知不能硬加罪名,一般把你关进看守所,让牢头狱霸天天折磨,最后逼你就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公安部的确多次禁止公安机关参与经济纠纷。但是屡禁不止。
对于这种情况,最好就委托当地或外地律师书写有关材料,直接针对办案民警个人到上级检察院进行控告,要求追究违法办案的刑事责任。
如果煤炭就在A地销售,A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辖本案。
本案明显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是错误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1-01
如果确实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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