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mudaifeng。这个题的角度很多,现从法条部分加以解释。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法通则》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民通意见》68、69、70、71、72分别对“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进行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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