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这句话不严谨,法人享有的是有限的人格权,并不是所有的人格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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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正确。
但是没有自然人那么多的人格权。
法人人格权的特点:
(1)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
(2)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格权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
譬如说,声誉较好的企业比较容易吸收社会资金,获得银行贷款,从而推进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就强,就畅销;企业对社会做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就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就能取得各种荣誉称号,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
从这种意义上说,企业的名誉、荣誉、名称就是财富。
可能正因为如此,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人的人格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而自然人的人格权则是与人身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权益,虽然在某些方面也会含有财产因素,但与法人的人格权比较而言,精神权益始终占主导地位。
(3)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无形财产;而自然人人格权因其基本性质决定,一般说来,它是不进行自由流转的,是与其人身密切相关的。
它是法律直接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并且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有些人格要素,如生命、健康、荣誉等一旦离开了其人身,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4)由于法人为一种社会组织,决定了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往往会给法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通常认为不会造成精神损害,只是有时会发生精神损害以外的其他非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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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某个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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