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人证言可以要求工伤认定吗

如题所述

  1、事故发生后,单位需要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申请,员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情况清楚,那么是不需要证人证言的,如果情况不明,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描述存在差异,那么是需要取证调查的,证人证言只是其中取证的一个方面。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10

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可,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案例:

2016年10月,江汉大学机电与建筑工程学院老师徐先生在校内坠亡。根据教学安排,当天他要讲授《汽车贸易》课程。公安部门经勘查,认为其系高坠死亡。

随后,李女士就丈夫徐先生高坠身亡一事委托江汉大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

016年12月,武汉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徐先生当日坠亡并非工作时间,其坠亡地点不具备因工作意外坠亡条件,故不予认定工伤。

李女士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人社厅维持武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李女士将武汉市人社局和湖北省人社厅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均判决武汉市人社局败诉,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武汉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女士不服,向武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武汉市政府撤销了武汉市人社局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有判决、有行政复议决定,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武汉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李女士的遭遇并不罕见。对于工伤认定的繁琐和反复,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亮深有感触。

他曾代理过一次“折腾”的工伤认定,历经劳动仲裁、劳动关系一审、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一审、工伤认定二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一审、工伤赔偿二审、工伤赔偿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二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执行等10余场官司,劳动者在受伤7年后才收到工伤赔偿。

有统计数据显示,35.7%的农民工工伤维权需要13~24个月,17.5%需要25个月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伤认定奔走数年 劳动关系证明成“拦路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名称)

第2个回答  2017-06-10
当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主要看企业是否配合,如果不配合,你要找的主要是医疗证明和因公负伤的证据。不仅是证人证言,比如如果通过120,急救地点,本人描述就可以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