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儿童福利院的进入条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包括: 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1、儿童福利院(Children Welfare Office)是由国家民政部门举办,国家给予经费,儿童的公民权利、生存、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儿童福利机构。

2、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3、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占收养儿童总数的13%。民政部门制定的对收养的儿童的方针是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守纪律的合格人才。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自理生活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儿童福利院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

4、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儿童福利院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据1991年统计,全国参加各种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达到收养儿童的一半以上,有效率达80%以上。有少数残疾儿童经过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成年后走上了劳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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