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如何通过宗教庇护取得绿卡?大概要几年?

如题所述

在申请180天之后应该能够得到批复,一年之后可以办理绿卡

第一步:申请人进入美国国境
  一个寻求政治庇护的人可以在进入美国国境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进入美国的机场,边境等口岸,进行移民检查时,提出申请。不论个人的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有无合法签证或护照,只要到达美国口岸,都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步:提出申请
  只有当申请人还没有被通知向移民法官报到,进入驱逐出境程序,一个人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这是因为在911后的移民法改革中,移民局被划入国土安全部(DHS)而移民法官仍属于司法部(DOJ)。通常,除非特殊情况,一个人必须在进入美国国境后一年内提出政治庇护申请。这个截至日期从申请人最后一次进入美国国境之日起算。前面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可以证明,或者其国籍所在国的国情发生变化,以致申请人在新的环境下回国会遭受迫害,或者申请人在美国期间的行为使其回国后,会遭受到迫害; 另一种情况是一种特殊情况,比如说代理律师失职,导致申请人没能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一个政治庇护申请人,如果以前曾经申请过,且已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申请,如其不能提出新的理由,则没有资格提出新的申请。如果一个申请人可以被安全地送到英国和美国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第三国,该申请人也没有资格提出申请。
  如决定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或聘请律师,或自己填写一份I-589表,然后邮寄整个申请包裹到对申请人在美国常驻地有管辖权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一旦地区服务中心受到申请,它会寄一份通知给你的律师和你本人,告知你的申请已经被受理。

1、申请庇护的条件与规定

要成功地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应能证明:

1) 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也就是所谓的WELL-FOUNDED FEAR.

2) 申请人所受到的迫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政见或隶属某个社会团体

所谓WELL-FOUNDED FEAR, 一直是法庭上争论的焦点。直到1987年最高法院才在一案例中明确解释,即害怕会受到迫害的恐惧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必须以具体的事实证实过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会受到迫害。

至于迫害,则是指迫害者微惩罚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而加被迫害者身心上的伤害,譬如歧视,体罚,禁止离境等,如政府未加司法程序即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则会构成因政见不同而进行的迫害。

应该注意的是,刑事处分不是迫害,骚扰本身也不构成迫害。而屠杀、刑求及奴役则为迫害。长期不平等的对待也可构成迫害。经济上的剥夺虽然也可构成迫害,但必须证明剥夺的过分与独特。

为了证明合理的恐惧,申请人应表明:

1、申请人具有某一信仰或特点因而会招致迫害者的迫害
2、迫害者了解有或可能了解申请人所具有的信仰和特点
3、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能力
4、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意愿

一般来说,迫害者必须是政府,或在迫害发生时政府袖手旁观或拒绝对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还应指出的是,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来讲,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的心态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从客观方面来讲,申请人在显示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害。两者却已不可。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迫害横行,但申请人并不害怕会受到迫害,或者虽然申请人及其害怕会受到迫害,但所在国家并不会对其施以任何迫害,申请人的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

最后,迫害必须基于上述的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治见解。

2、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政治庇护

1)在第三国长期停留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美国之前曾长期停留在某一国家,则无法申请政治庇护。长期居住的法律定义是获得长期居留权,公民权或自由出入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条件,工作许可的范围,是否土地等拥有不动产,是否拥有该国公民所拥有的权利等。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的父母配偶等亲属如果拥有第三国的长期居留权,也会影像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如果在其他国家长期居住,仍然可以申请暂缓递解餐饮出境)。暂缓递解出境与政治庇护的区别在于,获得暂缓递解出境的人无法申请绿卡,也不能申请亲属来美。

2)对他人进行过迫害

迫害过别人的申请人无法申请政治庇护或暂缓递解出境,即使并非出自个人的意愿或被迫对他人进行迫害也会造成申请失败。有案例表明,曾经对病人进行过流产手术的中国医生 申请政治庇护但没有得到批准。

3)来美超过一年的时间

如果来美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请,一般也会被移民局否决。如果来美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请,应说明为什么没有即使提出申请。可以接受的理由包括长期生病,国家形势发生变化,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刚刚度过21虽的生日等。目前,移民局对于来美一年之后才提出的庇护申请,除少数申请外,一般都会直接转到移民法庭,让法官定夺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属于例外从而允许提出申请。

3、真实身份法案对政治庇护申请的影响

2005年通过的真实身份法案对政治庇护的申请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首先,该法案要求申请人出具各类文件与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过去所受过的迫害或者未来可能受到的迫害。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则要详细说明为什么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以及说明为获得此类文件所进行的努力。比较容易获得文件包括申请人的护照,出生证明文件,结婚文件,户籍文件,工作证明文件。一般来讲,申请人都无法提供未来会受到迫害的文件,但可以找出过去受过的迫害的证明文件,如逮捕证,传票,结扎证明,罚款文件以及病例等。如果拿不出书面文件,则要详细说明不能拿出文件的原因,并列举为此所作出的努力等等。
  由于华人在申请政治庇护方面有较为广泛的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移民局对此已经了然于心,因此对大陆华人提出的政治庇护申请加以严格审理。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凡是中国人提出的证明文件,移民局都要进行刑事测探,以证明文件的真伪。法律规定,任何人只要提出虚假的庇护申请,一旦查处,永远不得获得绿卡。另外,在进行庇护面谈时,虽然仍然允许申请人自带翻译,但移民局通过电话公司另外聘请翻译,监视自请的翻译是否忠实地翻译。 由于审理严格,中国申请者批准的概率非常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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