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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根据《条例》,只要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这些不良信息将会5年后消失无踪。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扩展资料:
根据《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五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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