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宪法的特点

近代宪法的特点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精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孙琬钟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20年来,在现行宪法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总结现行宪法的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二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首先,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是在集中全国人民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带有“左”的色彩,特别是这两部宪法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1982年现行宪法是在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总结了“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训,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该条规定不仅强调了“主权在民”的现代民主理念,而且还赋予了公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享有通过各种民主形式进行参政议政的权利。第3条还突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最重要的特点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就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精神明确地肯定下来,并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具体的民主制度,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度等等。这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建立,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得到了弘扬,并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三权分立制度区别开来,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政治优势。

其次,现行宪法突出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前三部宪法中并没有得到宪法的明确肯定,以致一部制定得比较好的1954年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为根本大法的作用。至于在“文革”中,宪法的法律地位更是遭到了蔑视,连依据宪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无法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更何谈宪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根本法的指引作用呢?有鉴于“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教训,特别是蔑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现象,1982年现行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就明确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突出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作用,现行宪法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各项规定突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成为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写进了宪法,它表明了现行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推动了我国社会不断地向前进步,并逐步与日益法治化的国际社会接轨。

总结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的宪法实施的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只有宪法的权威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才能得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才能得到确实地遵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今后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什么时候宪法的权威得到了尊重,社会就会稳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什么时候宪法的权威遭到了否定,社会就会停滞不前,甚至会出现倒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以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为前提,就无法达到既定的目标。因此,必须大张旗鼓宣传宪法、学习宪法,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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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2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精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孙琬钟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20年来,在现行宪法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总结现行宪法的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二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首先,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是在集中全国人民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带有“左”的色彩,特别是这两部宪法没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1982年现行宪法是在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总结了“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训,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该条规定不仅强调了“主权在民”的现代民主理念,而且还赋予了公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享有通过各种民主形式进行参政议政的权利.第3条还突出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最重要的特点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就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精神明确地肯定下来,并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具体的民主制度,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度等等.这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建立,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得到了弘扬,并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三权分立制度区别开来,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政治优势.
其次,现行宪法突出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前三部宪法中并没有得到宪法的明确肯定,以致一部制定得比较好的1954年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为根本大法的作用.至于在“文革”中,宪法的法律地位更是遭到了蔑视,连依据宪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无法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更何谈宪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根本法的指引作用呢?有鉴于“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教训,特别是蔑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现象,1982年现行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就明确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突出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作用,现行宪法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各项规定突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成为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写进了宪法,它表明了现行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推动了我国社会不断地向前进步,并逐步与日益法治化的国际社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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