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在法律上有根据吗?

近年来好多商家在促销的时候最后都有这么一句话:“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请问这样的话在我国有法律依据吗?
还有就是在很多收银台前都有这样的话:“请当面点请,离开后概不负责”;从事食品销售的标明:“销售后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等约束消费者的条款都有法律效力吗?
谢谢!!!
请说明每一句话的对错,谢谢!!!

没有法律根据,一切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执行。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12

没有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样品同样受到消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没有例外规定。

如果样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退换货,保修更是商家分内之事。不过,除非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拓展资料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低价服务不可打折 购物警惕霸王条款_中国经济网

最终解释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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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01-05
当然无效
属于霸王条款,虽然都加上这一条,但实际上,如果真正碰到问题,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执行。若合同内条款和先行法律冲突,肯定会认定无效。
其中:最终解释权这一条是肯定和法律冲突的,不存在最终解释权,虽然这么写,但是出现纠纷会认定该条无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1-05
结论:
您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放心,他们都是小样,无效的干活

参考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第4个回答  2009-01-05
任何厂商无立法权,任何单位无解释权。
可以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作任何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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