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候并没有针对离职时候离职证明的事情做出特殊说明,今天公司人事突然单方面发出一封邮件,通知大家合同未到期离职的人员,公司将不开具离职证明。想问问这样合法吗?合同没到期,提前一个月和公司打招呼也不给开具证明 ,那下面的公司怎么找呀?下面是公司人事的邮件原文,大家帮我看一下:
根据公司管理的需要,行政人事部对《员工手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员工手册见附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4.3添加“对于试用期未满一周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予发放薪资。”
2. 4.5添加第9条“(9)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离职的员工,公司将不给予开具离职证明。”
3. 6.7全勤奖励的条件添加了“未出现婚假、产假、年假、丧假”
4. 7.4修改了两处内容:“如果享受国家的生育保险,则在产假期间不发给薪资;如果不享受国家的生育保险,则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
5. 7.6添加了生育保险。
新版员工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如有疑问请向行政人事部咨询。
行政人事部
20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