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间个体工商户的凉茶店,工商牌照和卫生牌照是以我的名字登记,商场租约3年是我的名字签约。
凉茶店开业时我跟合伙人每人投入了5万元,总计10万。当时随便用了一张纸写下了:合伙协定,内容是每人各投资5万元,合共10万。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双方签名。
店铺只开了2个月,所投入的资金已全部用完,分别是店铺租金押金,装修,设备,原料。店铺每天都在亏钱。
现在我的朋友因私人理由要求退出,要求我退还他5万元的股份。
我们共同投资的钱已经全部用作投资店铺,现在还差外债1万元。
我可以不退还他5万吗?我应该怎么解决他要求退股的无理要求?
若法律上我应该退还他钱的?我应该退还多少?
具体如下:
根据合伙之前拟定的退出时应该负的责任,具体执行;
如果合伙之前没有指定此类规定的,可以耐心劝导,说明理由,能说服的最好;
不能说服的,可以按照合伙之前出钱的比例进行分款,具体情况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