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有5种启动程序得出鉴定结论.一是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是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三是一方当事人(实际案件中均为患方)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医学会依法不接受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四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首次鉴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主要是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五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主要是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较快.可以直接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做法医学鉴定,一般情况下,中华医学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除非疑难杂症或重大医疗事故.可先到卫生厅医政处提出申请,由他们审核,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就可进入国家级鉴定程序了.
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原则上无级别之分.但有个别鉴定(医疗),如存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在考虑了科学充分严密因素后,若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会以高级别的鉴定为准;如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法院委托两份鉴定报告,法院一般会采信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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