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评职资格。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五条 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