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函2001 33号第一条第二款以“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的方式对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案件予以了特别强调,同时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未作规定。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对另两类非讼案件是否具有主管权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