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老人赡养案照顾老人的要拿一千元赡养费,而不管的子女只用支付一百元钱。是合理吗

法院判决老人赡养案,老人有三个子女,二男一女,大儿子在电力公上班,有固定收入和不动产,有病估计已病退,只向法院提供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证据,但没有提供其工资证明,电力公司的工资水平一般较高,为什么判决只支付三百元赡养费,法院以什么依据判决他只支付三百元钱,二儿子好吃懒做,经常打骂老人,自称无劳动能力和无职业,法院以什么依据判决其只用支付一百元,他没有任何证据向法院提供,只靠自已说自已没工作,没钱,法院就这么判决,有什么根据,而由一直在照顾的女儿需要支付一千元赡养费,这样的判决有没有天理,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难道一个不孝顺打骂老人的不孝子只给老人一百元钱

收到判决书后的当日不算,从次日起。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5条“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0-24
不服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