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期间由于买房,男方向自己母亲借了几万元钱,并打了借条,由于女方出差,所以借条上是男方一个人的签字,现在两人处于离婚法院调节期间,在半年后的第二次上庭时,女方说不知道管男方父母借款一事,男方给自己母亲打的一个人签字的借条是不算数的,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对半分。法官对此事的态度也倾向于女方的意见。请问此债务是否应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备注:由于男方母亲给的是现金,所以在买房期间没有银行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