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粘贴!
请教两个问题
1)比如A某在2000年5月10买入一批500件的实货,价格为20块一件,将手中的200件货交存于B某处,A某因某原因出事了,去外地没有回来,在2000年6月1日的时候,该货的价格飙涨到了50块一件了,等到A某从外地时,发现B某将手中的200件货在23块的价位时给卖掉了。这时候,B某要负什么责任,中间的差价不该B某支付对吗?什么情况下,B某私自将货卖掉了要负中间的差额责任?
2)如果一个家公司中的A某通过耍手段作假私谋公司钱,公司还不知道,后来这间公司被B某收购接手了,B某后来发现了A某以前的行为,B某可以依照A某以前的行为将起告上法院吗?如果在B某发现了A某的行为以后,A某是刚刚辞职一个星期,还可以告他吗?如果可以,请问根据法律上的哪一条。
谢谢大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