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会计交接工作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公司是个环保公司刚成立不久,规模很小,也是个新兴行业。前期都是让财务公司的人员代理做帐,报税。12月公司想把账接过来让我做,但我对这还不是太了解,请问大家接交时我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会计交接工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4、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6、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交接工作前的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27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清点仓库、盘点固定资产。
  第三、核对单位往来帐和个人帐。

  会计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整时,由离职会计将有关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交给继任者的过程。会计人员工作离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02
以前的回答均是泛泛的回答,只是把一堆规定放在这,没有说出您应该注意的问题,您应该注意这些:
1、您要了解以前公司让财务公司代理的范围,这样您就能知道公司有多少资料在财务公司,需要您从财务公司拿回来。注意一定不要有所遗漏,因为如果忘了财务公司很可能会给您弄丢。包括凭证、发票、合同(如果有)什么的。
2、把账套拷回来。财务公司应该是用的财务软件,你要把账套拷回来,导入自己公司的财务软件中。如果账套不兼容,则从财务公司考EXCEL表格形式的账套回来,包括总账、明细账、报表、日记账、流水账等
3、回来后就是在自己的财务软件中建立账套了,设置各科目,将期初数据输入进去。如果不会,可以让软件公司的人帮您。
第3个回答  2008-11-25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1996财会字19号]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http://www.jincao.com/fa/law17.35.htm

第4个回答  2008-11-25
小公司的帐目一般都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的,怎么做有利于老板赚钱,他们就要求会计怎么做,你要想知道怎么做,最后还是了解清楚老板是怎么想的,然后用自己的知识达到老板的要求了.这可是很要脑力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