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这得分两种情况考虑:
如果前期该业务已经确认收入,那不开出的发票不需再确认收入;
在纳税申报表附一中填未开发票栏收入负数
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开票即要确认收入,因在金税系统中收入与财务报表要做比对。所以必须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