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外打工回家,随身拥戴现金18000元,在下火车的那个城市被人把随身带的物品,包裹,钱,都全部骗走了。详细是这样的;他们一起是2个骗子,首先一个在回家的火车上就和我爸聊得火热。还能说出我们那里的生产队长姓名,于是我爸就相信了,到了下火车的城市另外又来了一个接人的(就是另外一个骗子)于是我爸就跟着他们上了他们开来的小车,后来那两个骗子把我爸接到没有城市监控的范围外,把东西,和18000元钱都骗了。之后我爸得知被骗了~首先告诉了我,我就报了当地110,110通知我爸去做笔录,调城市监控排查,可是在受骗的那里没有监控的啊,我爸给110的人员说;在火车站的出站口肯定有监控能拍到,可是110人员没有调出站口的监控给我爸看。就直接叫我爸回家了,说你放心,你这样的案件我们破多了,我们会有办法的,之后我爸就相信110的人员了,悲伤的回家。时间就这样过去了10多天了,为什么110那边没有联系过我们了呢??被骗的那天时间是2014年6月20号的早上。没分了,刚建的帐号,谢谢好心人帮忙。
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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