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 6000字能写吗

如题所述

您好!不是很了解您的问题,整理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相关法律知识供您参考: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约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议;其三是夫妻财产约定事关他人利益及交易安全,书面形式易于核实。至于是否需要公正、鉴证、登记则未予规定,出于保护双方及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应倡导采用以上形式,特别是公正程序。

(2)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与范围来看

一般而言,夫妻财产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但均从婚后发生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较为广泛、自由,既可在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对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事项。

(3)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或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一般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①对内效力,即夫妻之间的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产生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拘束。夫妻双方必须依协议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②对外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国外立法一般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经过登记或为第三人所明知时,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德国立法以约定已登记为一般情况下的公示方式,以约定为第三人所明知为向第三人的公示方式,而日本则以登记为约定的惟一公示方式。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我国立法采取以第三人知道为对抗之要件,即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有财产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缺陷

1.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约定类型的理解有分歧

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用了一种选择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自由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势必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来源: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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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05
只会多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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