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各级经办机构都要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专门窗口和登记服务牌,随到随办,不得借故推诿。
·对于资料不全的用人单位,采取先办后补的办法。
·凡用人单位提出需要上门服务的,各级经办机构要走出办公室,现场办理社保登记;对规模较大的未参保单位,也可直接上门进行社保宣传,现场办理社保登记。
·从6月1日起,市基金管理中心对各区参保扩面情况进行即时反映。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各参保单位在社保登记的同时,为所有从业人员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次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其本人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各用人单位不得少报、漏报。
·新增参保单位以其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其缴费基数,无上年工资收入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或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分别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来确定其缴费基数。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社保经办机构在每一个工作日内,都应及时受理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调整其次月缴费基数的依据。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每月6日起,应及时将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录入计算机,必须做到当日申报,当日录入,以便及时反映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在各类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得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已经参加的,应当纠正,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参保范围。
·自7月1日起,必须正确反映当月实际参保人数和基金,实行人数、基金的一致,各委托代理机构必须按月同各级社保中心结算当月应缴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补征缴由各级社保 中心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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