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隐私将视频传播犯法吗

如题所述

违法。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六款明确指出,散布他人隐私属违反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规定对涉及隐私(阴私)内容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同样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新修改的这两部法律中,同样强调了这样的原则。

除此之外,2002年12月23日,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这部草案里也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

1、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2、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4、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

5、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9

违法。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六款明确指出,散布他人隐私属违反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转发他人私照被告侵权

2013年6月,阿琴(化名)与阿红的丈夫阿伟(化名)通过生意往来相识。随后,阿伟对阿琴发起了狂热的追求,阿琴经受不住甜言蜜语,与阿伟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10月,应阿伟之邀,阿琴入股其设立的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

2016年8月某天,阿伟以曾与阿琴发生过性关系为由,要求阿琴拍摄裸照发给他,否则,便将此事告知阿琴的男朋友。迫于无奈,阿琴拍下裸照发给了阿伟。但就在发照片给阿伟的第二天,阿琴收到了阿红通过微信发来的信息,内容竟是自己的隐私照。

阿琴与阿红便由此产生了矛盾。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阿红将阿琴的照片(头像的照片及上半身、下半身的隐私照片拼合成一张的截图)发送到两个微信群组内,并附有侮辱性的言语。

阿琴认为,阿红主观恶性大,已经毁损她的名誉,阿红侮辱自己的行为传播范围广,影响极大,情节严重。为此,阿琴将阿红告上法院,认定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等。对此,阿红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

她辩称所转发的照片就是阿琴发给阿伟的相片,不存在合成阿琴相片的事实。再者,她所转发的相片已经完全分辨不了相片的具体内容,更看不出是阿琴的裸照,因此并不会给阿琴造成名誉受损的事实。

法院审判: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本案中,阿红未经阿琴同意,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里发布阿琴的照片,该照片按通常理解已知是阿琴的图像,阿红的行为应视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侵害了阿琴名誉权。

阿红的行为对阿琴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公然贬低阿琴的人格、破坏阿琴的名誉,情节严重,侵犯了阿琴的名誉权,致使阿琴身心受到伤害。为此,阿红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为此,阿红应在其微信朋友圈、涉案两个微信群中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删除发送的照片及相关侮辱言语,以消除影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阿红赔偿阿琴精神损失费10000元。对于阿琴主张阿红应承担律师费50000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人民网-发现丈夫出轨原配转发情敌隐私照 法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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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除非法定的机构和部门经过严格审批,不允许个人擅自使用专业器材对他人进行跟踪、监视、拍照的,更不用说放到网上加以传播了。

  一、监督权、隐私权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公民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时,容易出现边界模糊的情况,期间应该有个平衡的问题。随意曝光他人视频的做法侵害到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当予以限制。如果曝光的对象是普通公民,这种做法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不仅应当受到谴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作为官员或公众人物,因其手中掌握权力或有公众影响力,就理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网络曝光,前提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对监控器材采取管制措施,私人对公民进行监听、偷拍等行为均属违法,而将违法偷拍的视频资料传播到网络上,无疑是对当事人合法隐私权的侵害,当事人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警方也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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