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部明显将勤工助学排除在劳动关系的范围外。
在传统的实习模式即教学实习中,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用人单位进行短期或不定期实习,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作是作为在校学习的组成部分。
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实习协议的目的,都并非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实习生“利用业余时间实践学习“,这种情况下,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也不成立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部明显将勤工助学排除在劳动关系的范围外。
在传统的实习模式即教学实习中,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用人单位进行短期或不定期实习,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作是作为在校学习的组成部分。
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实习协议的目的,都并非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实习生“利用业余时间实践学习“,这种情况下,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也不成立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学校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表,说明已依法确认了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第二种观点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认为,与社会上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参考资料: 浙江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大学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方面看待
一、实习生在实习单位从事学校安排的教学实践活动
该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数意见也认为,用人单位和实习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实习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应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来确定。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2)第23条规定,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教学实习和带薪学习两种实习方式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均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实习是一个继续学习的过程,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学生不是劳动者,亦不会与实习单位产生《劳动法》(3)中规定的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已建立实际劳动关系。
实习生已完全脱离学校管辖并未按照学校给于的实习方针进行实践,未按照学校与实习公司及本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的可视为已建立实际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既然实习生已脱离学校管辖且从事非教学实践活动即可视为与实习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实践中《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4)第23条规定: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目前有一些单位以招收实习生的名义,虽然形式上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实际用工却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完全相同,比如长期安排实习生从事与其他员工完全一样的工作内容,要求实习生像其他员工一样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向实习生发放工资报酬及各种补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认为双方之间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否则的确对实习生不公平,实际上也是对这种不合理用工的变相鼓励。
综上所述,已脱离学校教学活动的实习可被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实习生受《劳动法》保护,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5)规定,应依法缴纳社保。
引用资料
1、因为实习生一般还是学生身份,还没有正式毕业,一般签订的都是三方实习协议,所以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真正的劳动者,没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权益不受劳动法保护,比如:保险、试用期限的规定都不适用。
2、实习期过后,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建立劳动关系了,就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了。
3、虽然实习期不是正式的劳动者,但是实习期的工资标准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因此如果给你的薪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那么你可以申诉要求单位补发的。
4、实习期主要是积累工作经验和学习技能,如果你能在单位学到你所需要的,就不要计较薪资了,毕竟单位给你提供了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如果单位不能让你有所进度,又克扣薪资,果断离职选择新的单位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