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签署保密协议情况下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题所述

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在没有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要求商业秘密符合“保密性”的构成要件,然而并非是说只有签订了保密协议才能认定权利人为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权利人只要为防止其信息泄露所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就可认定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值得说明的是,即使没有明确的保密协议,只要权利人采取了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任何人就不得随意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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