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是当今较普遍的存在,公司同意期挂靠就应该视同自己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营运、核算。其他由车主自己负责,而售票又由公司统一售票,这样就给企业财务核算带来了麻烦,销售反映了。
成本没有,无形中就会虚增了利润。因此,企业可以要求挂靠车辆的车主将所发生的费用凭据交公司统一出帐,公司可以在会计核算上挂靠车与公司业务分别核算,月末汇总出报表。跟车主解释清楚,他们反映出的利润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他们承担。
(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挂靠
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
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税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那这种形式下,车辆能作为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吗?如果能,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吗?
本人对营改增后的运输企业账务处理不熟悉,麻烦请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