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要多少彩礼合适?8万算多吗?

我们都是四川的,我广元他德阳,都是农村(不算穷地方)之前为彩礼的事吵过一次,原因就是他妈跟我妈聊天无意说起我们那里结婚的规矩,说有的人家要4.5万,有的7.8万,也有10多万的,他妈跟他说了他觉得太多。我就想知道,就算我们家真的要8万算多吗?本来一开始我妈说要个5.6万的,可他这么一闹,感觉我不要8 万都不行了。我们那边一般是要多少,女方回3分之二吧,不会添钱,但是会买一些生活用品,我妈都给我准备了,也要一两万,其实算下来也就差不多那么多钱了。对了,他们这边大多都是独生子女,要供养双方父母,我们那儿一般是一儿一女,就算两个都是女儿,也有一个要留在父母身边,嫁出去的不分父母的财产,也不赡养父母,只是有空去看看,拿点零用钱。我觉得这样不同的环境应该不一样吧。他家没买房,我也没要求这些。不要求有车有房,也不供养我父母要8万彩礼多吗?
他同学买了房子,女方也是独生子女,要赡养双方父母,他说只拿了三万(两年前)这样能和我们比吗?

彩礼是一种礼节仪式,金额多少,建议以当地风俗习惯和双方家庭经济条件为准。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在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

彩礼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但是在法律上不成立。

法律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1]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返还彩礼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参考资料:

1、关于彩礼知识大全  . [2014-8-14]

2.沉重的彩礼  . [2016-1-21]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8-12
我觉得吧,彩礼要多要少的都是次要的,但赡养父母——不能说拿了彩礼就可以不供养了的。
因为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你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管你们风俗到底是什么样的,赡养父母这是不管怎样都不可推卸的。

如果他说我给你多少多少钱,然后以此要求你不赡养你的父母。我个人觉得,这样的男人不值得嫁。
第2个回答  2017-07-19
彩礼多少与各地的经济发展以及个人的收入有关。
除了与当地的风俗有关以外,一般是以不能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标准的。
《婚姻法解释二》对有关彩礼的情况也是有相应规定的: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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