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刚出医院门口右转上路行驶电动车诉苦非常快而且还带着货物撞上我车左前门.倒车镜和叶子板。交警出警定了我70%的责任,电动车有人伤。现在电动车不与我去交警队协商解决。我的轿车全险!
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交警定了电动车30%,我的这70%是有保险公司负责还是有我个人承担?电动车当事人现在都没事情,问我要2万元人民币,我给他说你的提供2万元的医院治疗票据。他不提供,现在就一直拖着!希望大家给我个建议
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损害的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按此规定,能充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是对那种主张“撞了白撞”的有力回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这里十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虽有过错责任的体现,但从“减轻”一词来看,仍不失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应当以适应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