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1-05
给你几个法条体会一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2个回答  2017-01-05
婚前还是婚后,借债用于什么,有没有明确是人 人债务,第三方是否知情?
第3个回答  2020-07-15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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