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61条?

半年前,我丈夫没有工作,被一个朋友介绍到某工地去上班,据说有一百元一天,工资之高令我丈夫心动,于是没有细想就答应了,前两天确实是在看工地,他回来时还说有人偷东西被他们发现了,可是第三天下午回去上班,晚上没打电话回来,第四天晚上凌晨了才回家,回家时还很恐慌,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他们的老板要竞选村长,叫他们把另一个竞争对手"请"回去聊聊天,于是我丈夫就和几个人一起去请了,后来,别人报了警,说他们非法拘禁,把他们全都带到派出所,我丈夫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第二天放了出来,我丈夫他们就马上回家,再也没跟他们联系过了.事隔半年后,刑警队的人来拘捕我丈夫,说他涉嫌非法拘禁,现在正在拘留,刚好我丈夫的同仓朋友刑满释放,我丈夫托他无论如何都要找到我们,把事情转告我们.说现在原告还诬陷我丈夫当时用枪指着他.在不知道情的情况下被利用,算不算是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61条,要被拘留多久?之后会不会留有案底?
在不知道情的情况下,算不算从犯?

  所谓刑诉法第61条其实就是所谓的“现行犯”,即当场被发现的犯罪行为人或者重大嫌疑人。没有什么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不是实体法,你丈夫违反的是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如果他的老板构成非法拘禁罪,你的丈夫属于帮助犯、从犯。你的丈夫不存在所谓的“不知情”,他和其他人一起去“请”人,怎么可能称为“不知情”?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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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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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二:刑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ingfa/200311/20031110213247.htm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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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http://www.hongen.com/proedu/zgfl/proceed/xs061204.htm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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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http://www.gdlawyer.net/article/view.asp?id=84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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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现在的问题是你的丈夫是判处刑罚的问题,而不是刑事拘留的问题,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不是治安拘留或者司法拘留这种最终处罚。你丈夫的法定刑罚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刑事拘留是为了调查案件需要进行的强制措施,一般3天,一般最长14天,特殊情况理论上最长是37天。

  刑事拘留之后有三种可能: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犯罪,转为逮捕:

  你丈夫是现行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种可能性比较大,转为逮捕之后,在移送检察院之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于是从犯和初犯,且无严重后果,因此,有可能适用判处缓刑。如果适用缓刑,并不实际入狱服刑,但是,被判刑,肯定有案底。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确实有犯罪行为,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后就不了了之。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一般违法的,进行治安处罚之后释放。或者本身就是错抓的,当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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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去关心你丈夫被刑事拘留多少天的问题,你要关心的是他是否构成犯罪。他构成犯罪,刑事拘留之后就转为逮捕,等待他的就是漫长的诉讼过程和羁押,直到法院审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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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31
这是程序法,不是犯的,而是根据此程序依法处理此案。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或是打我电话
第2个回答  2008-10-3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怀疑你丈夫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就可以拘留。一般拘留是3天,不过可以延长1到4天,也就是说,可以拘留7天。如果拘留侦查的时候发现她确实犯了罪,就要被逮捕了。没有证据证明他犯罪,就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