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的时候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约定违约金是2000元。但是当时学校方面在协议书上通过手写的方式加入了一条:要求我在单位服务4年(目的是服务偏远省份的单位)。
我到了单位后,和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就是和其他的毕业生一样的劳动合同,上面签的劳动年限是三年,没有提到学校之前的要求。
我现在已经工作了快一年,由于我现在每个月的工资还不够我吃饭和住宿的(大家应该可以想象的到有多少--不到四位数),我现想知道:
1、那份就业协议书现在是否还有效?上面约定的4年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2、我提出辞职是不是要缴违约金?
到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上面也没有规定违约金的事情。
另外什么什么是合同附加协议,那个就业协议书不算是附加协议吧?
如果出现单位拿就业协议要求我缴违约金的情况,或是提起当初协议上面由学校手写的那四年的服务期限的事情,我该怎么办?假如要求仲裁的话,那份协议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哪位知道请告诉我,谢谢了!
我辞职后,单位也不应该扣留我的档案吧?
小弟现在很迷茫,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