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归还房产,对方拒不执行怎么办?

我方有房产证,对方强占我方房产,我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判决对方于30日内搬出,但对方拒不执行。我后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对方法院有人,至今已经快一年了,仍然没有执行,请问我该怎么办?
另外,我能否再起诉让对方自法院判决期后至今这段时间要求对方缴纳房租?
不是我不敢住,是我们房子空闲期间他们趁我们不知自己住进去的,他们说他们也交了房款。即使他们也交了房款那也是房地产开发商一方两卖的问题,他也只能告房产商,和我们何干。法院的判决也是这样说的,不能因为他们上当就住我们有房产证的房子不出来。
另外,我们也没法强制把他的东西都搬出来或把锁砸了,如果对方说丢了东西就麻烦了,本来是有理的事情到时候就没理了。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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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5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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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5-25
1、到执行管辖法院申请立案,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追究被执行申请人拒不搬出房屋的刑事责任。
2、到立案庭起诉包赔拒不搬出房产的财产损失,诉求包赔租金损失。判决生效后,拒不交租金,申请强制执行。
3、对法院拒不执行房产的不作为行为到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4、一审法院超过半年没有执行,可向二审中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第3个回答  2008-11-30
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强占你房屋导致你的经济损失,比如租金损失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11-30
拿着产权证把钥匙换了,有时候也需要你有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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