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3-20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本案工程是小型水电站工程,其项目性质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
根据当时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组等水利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案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