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宣判后再起诉追加被告是否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啊,可以重新起诉吗?多谢了!

第一次审理是刑事附带民事,因此没有将其他责任人一起起诉,现在被告无执行能力,可否起诉连带责任人,还是将原被告与连带责任人一起重新起诉啊?
感谢chitangwei的回答,我说的其他被告有过错和违规情况,间接导致了被告的侵害,是不是不属于共同致害人啊?

  1、对于在诉讼中没有列入被告的,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被告或者可以另行起诉。
  2、对于法院已作出判决的,不能因为同一事实再将同一被告起诉。这属于“一事不再审”。
  法律知识: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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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2
1、“宣判后再起诉追加被告是否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啊,可以重新起诉吗”:宣判后还是判决生效后?果是宣判后、判决还未生效前,可以上诉、但不可以再重新起诉。
2、如果是原判决已经生效(我猜你的意思应是这种情况吧?):再起诉同一被告、同时追加其他被告的,是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如果原审遗漏了被告,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来解决。
3、如果你所说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或是民事赔偿案,对于尚没有被追究赔偿责任的其他被告另行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因为:相对于没有被追究责任的被告来说:他的“事”还未审过,不是再审、只是初审。

补充:被我猜中了,呵呵。
1、你所说的“连带责任人”是指共同致害人吗?

2、关于“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范围:《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我不明白你所说的“其他被告有过错和违规情况,间接导致了被告的侵害”是什么意思,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况的,中以对没有在刑附民诉中被起诉的其他致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不是以上情形,就不能起诉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1-12
你好。

一、因为“第一次审理是刑事附带民事”,并且“没有将其他责任人一起起诉”,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对于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可以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发生的情况是“宣判后”,那么你是不能将这些人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六十四条:“……但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的规定,你可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提起纯粹的民事诉讼。只是不能对已经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在一并提起诉讼了。所以,并不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三、这个新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是一起新的民事诉讼,应当有新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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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8-11-12
重新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将被告和连带责任人合并起诉。
第4个回答  2008-11-12
可以重新起诉吗?
如果你就同一个理由现次起诉被告,在半年内法院不再受理。

如想立即起诉:
1 你可变更诉讼请求;
2 如果未过上诉期可进行上诉;
3 原判决若有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可向上级法院申请重审并撤销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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