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其中哪些需要法院院长

如题所述

您好,民事诉讼总强制措施有以下种类:

(1)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审判员决定,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

(3)责令退出法庭: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强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当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令其退出法庭

(4)罚款: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新修改民事诉讼法115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5)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6)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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