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