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在招投标活动中,三个投标方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应该是中标率会比较高,但是这种联合体投标应该是有使用条件的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9-07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查看全国招标信息,使用剑鱼招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剑鱼招标友情提醒: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9-06
联合体投标的“三要素”:
一是“三要素”即在所提交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主办方)、各成员之间分工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设计国际招标除外)。
二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对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就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且一旦通过审查,联合体的成员和组成方式就不得更改。世行贷款项目允许在资格预审时只提交意向书,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如果想改变成员或组成方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原七部委 30号令也是这样规定的,后按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案例:含有钢结构建筑的总承包招标,投标人A是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同时其还具备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投标人B是钢结构一级资质,两家组成联合体各自来投标。投标时,A “画蛇添足”又把其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也放到投标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应该按照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来认定,结果这家联合体不符合要求。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对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那么其应该清楚这个二级资质是没用的,投标文件里面不放这个钢结构二级资质,就会满足要求。实际上第一种情况,只要分工协议里面明确钢结构部分是由B来做,那么即使A附了一个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仍然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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